中国文物学会章程
(2024年5月7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文物学会(Chinese Society of Cultural Reli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文物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文博机构,以及关心、支持文物保护的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围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担负新的文化使命,团结凝聚关心、热爱、支持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单位,致力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开展文物保护法规政策、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文博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文物事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文博行业职业道德,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协助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开展文物保护法规政策、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反映文物事业发展情况和行业诉求,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和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研究,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翻译、出版文物资料、书刊,拍摄文物资料和电视片;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展览普及文物保护知识;
(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文化遗产传播宣介活动;
(六)举办文物知识、文物保护技能培训,培养文博专业技术人才;
(七)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文物仿制复制及监制,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八)开展国际以及与港澳台地区之间文物保护领域学术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三)从事文物专业以及关心、支持文物事业的人士和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登记表;
(二)个人会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会员需提交本单位有效登记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核发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和刊物;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领导学会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召集秘书长办公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退休工作人员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7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