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 论坛活动管理的通知
中国文物学会文件
关于加强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
论坛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现就加强中国文物学会各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培训活动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中国文物学会章程》和本分支机构《规则》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分支机构相应的业务领域的学术研讨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二、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呈报学会审核。呈报事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主题、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预期目标、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主要内容、人员规模、参与范围、经费来源等。报请文件应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填写举办研讨会、论坛、培训活动备案表(附后)。
学会对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审核后,书面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无论作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还是协办单位,都要切实尽职履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严格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的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合规。
四、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中国文物学会章程》和本分支机构《规则》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纪念品和有价证券。
五、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六、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或者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按外事工作或港澳台工作有关规定呈报学会,由学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七、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学会将予以警告、通报,对负责人给予处分。
此通知请各分支机构认真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中国文物学会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