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说明

原《中国文物学会章程》由2018年12月21日中国文物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民政部核准。所报章程修订案,根据2024年3月国家文物局、民政部会前预审意见和修改而形成,于2024年5月7日提交中国文物学会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未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全体代表表决通过。由50条修订为49条,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原第三条修订为第三条第一款,严格按照2024年3月民政部会前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原第四条移入第三条作第二款。第四条增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第五条修订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六条本会住所表述中删除“西城区”。

二、第二章第七条(一)修订为“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第七条(二)修订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文物事业发展情况和行业诉求,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第七条(三)(四)合并,修订为“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和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研究,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第七条(四)修订为“举办展览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新增第七条(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文化遗产传播宣介活动”。第七条新增一款“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三、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表述,移作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修订为“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第二十九条(一)修订为“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条(二)修订为“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四、关于第六章第四十一条“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修订为“15天内”。

五、第七章第四十六条末尾增加“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六、其他文字调整和修订:第十九条(六)“变更和注销”修订为“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四)“开展活动和服务”,修订为“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等等。这些文字修订均未改变原有内容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