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学会 关于印发《中国文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文发【2024】第1号

各专委会:

《中国文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已由中国文物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文物学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文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文物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4年10月10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文物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国文物学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划分设立的专业机构,在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具备工作规则、领导班子、会员队伍和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分支机构成立时应当不少于6个单位会员或者20名个人会员。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命名应当为“中国文物学会XXXX专业委员会”。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中国文物学会XXXX专业委员会”的规范全称。

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设立与学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分支机构,不设立涉及军事领域的分支机构,不设立与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重复或者相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也不得内设其他三级机构。

第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发起单位或者发起人提交申请书、工作规则草案、拟任负责人(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备案登记表、组成成员的会员证件、固定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材料,送交学会秘书处审核。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涉及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条  设立、变更、终止分支机构,由学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印发通知实施。分支机构必须执行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分支机构对决定如有异议,可以书面申请改变;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坚持既有决定时,分支机构必须执行决定。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学会章程,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规则,明确必要的业务范围及办事程序;工作规则报请学会审核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会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健全领导班子。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由1名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9名副主任委员以及1名秘书长组成。

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候选人应当报请学会审核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结果,应当报请学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批。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领导班子成员在不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情况下,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可以任命、免去、撤销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职务。

第九条  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任职条件为: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文物、博物馆及相关领域具有专业素养、学术成就和较大影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严格依照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审或者备案程序;具有研究员(或者相当职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者知名专家,任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按照民政部规定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的原则,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由学会统一审批。

分支机构按照学会授权,在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做好入会申请、登记注册工作,报请学会审批,督促缴纳会费,由学会统一制发会员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作发放会员证件。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活动,活动主题设置不得超出分支机构职责范围,并注重质量和实效,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规模适度、经费合理。活动名称应当准确规范、名实相符,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峰会”“高端”“高峰”等高规格名号。

分支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学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涉及举办论坛活动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报送下一年度论坛活动清单。

分支机构筹办活动时,应当提前1个月填写备案表,交由学会审核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应当向学会报送小结、报道、有关资料和照片。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举办活动应当坚持正确政治导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编印图书、期刊、内部交流材料等应当符合出版法律和政策规定,内容应当限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报送学会备案。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设立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需要公开的信息统一在学会网站发布。

分支机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不得参与文物鉴定、拍卖、流通等活动,不得开展涉及军事领域的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或者开展活动,内容及参加人员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组织及个人的,必须经由学会核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展外籍或者港澳台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不得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组织及个人签订合同、合作举办活动,不得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邀请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组织及个人参加学会或者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公章限在学会内部使用,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不得对外使用。经学会同意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签署的合同,应当在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学会存档。无论何种情况,分支机构都不得对外签署合作经营、资金借贷、募集捐助、联合集资等合同。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学会财务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不得自行设立财务账户,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筹集活动经费必须符合法律政策,经费收支应当符合《中国文物学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规定的会费标准组织会员缴纳会费。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统一出具民政部制发的会费收据,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分支机构最多可以使用该分支机构会员所缴纳会费的80%,用于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接受捐赠收入,必须符合学会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学会统一管理、统一出具法定票据,并留取20%管理费用。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赞助人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和合法的途径,依照《中国文物学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使用经费。

分支机构接受捐赠收入,不得变相买卖分支机构领导班子职务资格。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通过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培训咨询、展览服务等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统一缴由学会管理。学会出具法定发票、依法纳税。学会留取税后金额20%的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年度检查,按照民政部及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学会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对于违反学会章程及本办法的分支机构,学会给予批评、要求改正。对于不能履行业务职责、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内部管理混乱且不能有效整改,或者拒不服从学会领导、管理和监督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终止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